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曾令统
如果同事在下班途中提出要和你乘车同行,结果路上出了车祸并造成搭乘人受伤,作为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双方具体责任又该如何进行划分?
8月29日,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日前,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案件最终依法判定驾驶员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判担责八成,赔付同行人员19万元人民币。
(相关资料图)
车主开车送同学遭遇车祸被判赔19万,法院解释
2022年4月21日凌晨,汪某驾驶轿车偶遇同学李某,在得知李某要前往某处后,汪某便邀请李某搭乘车辆将其送往该处。在行驶过程中,因为汪某驾驶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李某受伤。
李某认为汪某应承担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经协商无果遂将汪某诉至法院。
2023年1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驾驶人汪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汪某无偿让李某搭乘车辆,属于“好意同乘”,故减轻汪某20%赔偿责任,赔付同行人员19万元人民币。后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上述案件,魏都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根据《民法典》,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好意同乘而对簿公堂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事实上,因搭载朋友而遭遇车祸导致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的情况不在少数。
2021年5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北部某县居民徐某驾驶自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下班回家,路遇邻居邓某,因二人正好顺路,邓某便让徐某载其回家,结果在途中追尾前方车辆致使邓某受伤。
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驾驶员徐某和蒋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邓某无责任。之后,邓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徐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随后当地法院针对此事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徐某在其责任范围内对邓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邓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而徐某在事后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一位曾承担多起类似诉讼的律师告诉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一般情况下,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是因为交通事故特别严重,甚至达到死亡的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同行者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过多,所以才会提起诉讼。”
并非所有好意同乘遭遇车祸的情况,驾驶者都需承担责任
案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此判决表示不解,“好心搭乘熟人,出车祸后,反而未得到体谅,甚至对簿公堂,是否太没有人情味?”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明律师称,好意同乘指的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约束性等重要特征。
秦明解释“如果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遭遇相应事故时,执法部门判定驾驶者无责任,即使同行者受伤,驾驶者也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行者直接向需承担交通责任方寻求赔偿即可。”
“即使驾驶者需要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但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的情况下,驾驶者只需承担原本应承担责任的60%至80%不等,之所以会出现承担相应责任的一定比例,也是基于好意同乘的前提。”秦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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